首先法律知识就有错误。
其次就是第二个案子也很莫名其妙,在现实生活里不少强奸案不被立案以及受害人根本没有办法得到公道的情况下,拍这样的情节太没有良心了,强奸案到底是诬告多还是加害者逃脱制裁多,编剧和制作方都没有最基本的了解吗?
而且还顺便黑了一把为女性发声的人,难道为女性发声的人就是这样的吗?
看来是故意抹黑女性,这难道不是在挑动性别对立?
我展开说我在此讨论的并不是性侵案的事实认定问题,我的重点主要是此剧的价值取向。
因为影视剧本身就有意识形态功能,传达着各种观念,表达立场,所以作为传播者,尤其是如此严肃的法律剧,制作方对它传达出来的东西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
我提到的这部剧的这个案子它表现了1强奸案被告被诬告 2受害一方将法律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而且很会装,心机很深 3为女性发声的公众人物不是真正为女性着想而是为了炒作与利益。
在普通的情况下我不会反对它的表现手法,它有表达freedom,可是影视剧甚或艺术作品通常来说不应该脱离现实。
现实是,由于社会观念落后,metoo被污名化,当事人害怕荡妇羞辱,取证困难,事实认定困难等等原因,强奸案在现实中并不容易立案侦查,也确有受害者无法得到公正的情况存在(想想有多少人对猥亵性侵的第一反应是“仙人跳”就知道这部剧的这个案子到底有没有加剧固有偏见了)以及,女性公众人物在为女性发声时常被骂“女拳”“炒作”“恰烂钱”,这部作品更加剧了人们的偏见。
这部剧对女性的恶意可以说是比较明显了,我对男性观众没什么想说的。
只是对于女性观众,我想说,如果你没有感到被冒犯,我认为或许你需要反思一下你的敏感度。
也别拿“我是女的我觉得没问题”来说事,你还是个人呢也没看你说句人话。
最后也别拿看没看懂来说事儿了,这部剧显然没有达到需要讨论“看不看得懂”的高度。
律政剧是国产类型片非常稀缺的一块领域,但是随着《黑色灯塔》的出现,这个空白或许可以得到极大的填充。
6个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案件,每一起案件都直接探讨了一种社会价值观和现象在与法律之间的取舍和博弈,可以说每个案件都那般的真实和有深意。
当你看入迷了,你只想一直追下去,即使需要提前点映都在所不辞。
《黑色灯塔》在最开始就给整部剧留下了一个极深的钩子,作为政法学院的高材生,乔雅(吴倩饰)却要自己的双胞胎妹妹乔诺代替自己进行司法考试,让自己的妹妹用自己的身份出现在世人的面前。
而她却有一个不得不离开的理由,这个理由是什么,她也没说,到时候,差不多到了整部剧结束的时候,相信她就会说了。
这样的一个钩子如果后续的剧情不给力那就是故弄玄虚,但是《黑色灯塔》之后的剧情完全地撑起了这个钩子。
虽然6个案件的类型各异,但是都有着明显的情节起伏,都能够让观众随着剧情的深入,随着乔诺一起一探案件的真相。
每一个案件都有着明显的反转,可以说反转永远是故事源源不断的生命。
第一个案件,迈入镜子的彼端,谁能够想到真正主导杀死红衣女子的是她的老公呢?
本是这世上最亲近的人,却成为了自己性命的催命师。
人一旦迈错了一步就没有后悔的机会和可能,即使男子在红衣女子香消玉殒的街角放上了一大束红色康乃馨,表达了自己的悔意,红色康乃馨的花语是我的心为你而痛。
但逝去的生命又怎么能够再回来呢?
木已成舟,一切都不会有任何挽回的余地了。
所以人生啊,不可能不后悔,但是如果可以能不能尽量让自己做的事不要毁了我们的生活和人生。
第二个案件,天秤两侧的阴与晴,将人们认知中相对而言的弱势群体女性的另一种优势展现在观众面前。
有时候认知中的弱势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起来那将是非常锋利且伤人的武器。
这个社会一直都在呼唤男女平等,但是有些观念,有些先天的认知一直都会在那里,这一点是无法改变的。
学会利用这样的优势无可厚非,毕竟这样可以为自己的人生博得更多的可能性。
但是如果想要用这种优势达到一些在法律上,在道德上都挑战人们认知的事情,那自然是不可取的。
可以说《黑色灯塔》里面的每一个案件都非常的值得人们却剖析它背后的深意,而且每个人得出的结论或许都不尽相同,毕竟一千个读者就有着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个人的认知和所处人生阶段不同都会有着不一样的看法。
这些案件都是当下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的话题,《黑色灯塔》这一波流量蹭得恰到好处,而且加上极具影视化的安排,让《黑色灯塔》的可看性大大增加。
法庭唇枪舌剑的诉讼和紧张的抽丝剥茧的探案过程相结合也为《黑色灯塔》的剧情元素更加的多元化,专业的法院实拍流程和紧张的探案取证衔接都是《黑色灯塔》令人看着不累,而且一不小心就提前点映最为重要的原因。
《黑色灯塔》或许不能说是中国律政剧的巅峰,但至少它开了一个好头,什么东西有个开始总归是好的。
姐姐那条线有存在的意义,她这条线可以让妹妹明白自己的目标,让那些走错路的,找不到目标的人不要气馁,或许慢慢的在生活中找到真正目标,而且这条线如果写的太详细,你确定敢播吗?
关于制药,药,假药这一方面的,有几部剧敢写,药这种东西,太重要了。
结尾虽然草率,但是也解释了,本人也是女性,并不觉得这部剧很黑暗,只是讲了另一方面,请不要误会,
观影7集,目前剧情还不错,但具体案件细节经不起推敲。
看了介绍,只是取材于社会真实案件,并不是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没有细节支撑,编剧功底有限、法律专业知识不足,所以细节逻辑多处存在缺陷,部分情景也不合理。
最令我尴尬的是每集剧末普法小课堂— —演员看着提词器普法,照着读,眼珠从左扫到右,从上转到下。
为了不明显,导演采用双镜头切换、远近缩放。
拜托,普法课堂你不直视镜头、走进观众内心吗?
镜头缩放、左右摇摆,观众的头都晕了,尴尬的头皮发麻!
短短不到一分钟的法律概念,演员不能好好背一背吗?
导演不能要求高点吗?
用个卡通人物穿上制服,张张嘴,后期配音,也比这感觉好——小葵花课堂开课啦!
【扶额】由苗侨伟、黄宗泽、刘心悠主演的《守护神之保险调查》里的小课堂比这里的小课堂好的不是一点点!
《黑色灯塔》作为国内少有的律政剧,因为其跌宕起伏加上反转的剧情设定和法院实拍的审判过程让观众耳目一新。
可能是因为播出独播平台的原因,热度并不是非常的高,但是论其精彩程度一点也不逊色于今年大放异彩的迷雾剧场。
这也是很多观众为其鸣不平,也疯狂向周围的人安利的原因。
但是当观众花钱超前点映追完整部剧后,心里却很不是滋味。
为什么会这样呢?
因为《黑色灯塔》在最开始埋下的钩子,一个让观众一直都想知道的真相居然就一笔带过了。
观众还希望这个钩子的真相是多么令人感到惊奇,多么令人感到意外。
观众心中真实的想法是当这个真相揭开,《黑色灯塔》整部剧应该就被推向了高潮,但是没想到结尾却虎头蛇尾,甚至这个钩子没有也完全不影响整部剧的观剧体验。
一开始《黑色灯塔》中姐姐乔雅(吴倩饰)就因为不可说的原因让双胞胎妹妹代替自己参加司法考试,参加实习,然后这部剧乔雅都是失踪的状态,仅仅在整部剧进行的过程中稍稍的露面,每一次露面还都非常的仓促,似乎后面隐藏着一个惊天的秘密。
而因为扎实的剧情,这个钩子,这个秘密把观众的胃口吊的越来越大,究竟乔雅到底是为什么要不辞而别,她究竟去干嘛了,观众的好奇心越来越重。
关于乔雅离开的秘密,《黑色灯塔》的剧情走向每一次都稍稍的透露一点,但每一次都仅仅只有一点,让观众越发的想知道乔雅身上究竟藏着什么秘密。
当乔雅的男朋友出场的时候,观众知道了乔雅身上带着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提电脑,里面肯定有着不得了的资料。
这个资料应该对乔雅和她男朋友都非常的重要,对整个钩子,整个秘密非常的重要,毕竟乔雅的男朋友情愿自己坐牢也不愿供出乔雅。
之后到整部剧快结束的时候,乔雅的妈妈发现了乔雅留给她的一张字条,上面写着我全都知道了。
乔雅的妈妈看到后非常的紧张,然后去找了自己丈夫的老师,发现老师已经离世了,而师母对她的态度似乎也在说明乔雅的失踪后面隐藏着一个惊天大秘密。
而乔诺这边通过到学校提取乔雅的档案,发现了乔雅的去向,寻过去的时候居然发现乔雅所去的这个公司早就在2年前就因为各种违规被推了。
这所有一点又一点透露的一切的一切似乎都是为了最后揭开乔雅离开的真相给观众带来持续的高潮和震撼而准备的。
但是没想到当6个小案件全都圆满落幕后,魏宇泰(代旭饰)和范嘉怡(郑雅文饰)这两个死对头都牵手成功了。
这个整部剧最大的秘密,这个一直勾得人心里痒痒的钩子,就用了两姐妹在海边拥抱,画外音的方式给结束了。
画外音直接说,乔雅和她们从小离开的爸爸深入犯罪集团内部瓦解了犯罪集团,然后就没了。
难道说一直勾着观众好奇心的秘密就这么草率的用画外音的方式说出来了?
本以为是一个惊天大秘密,居然让人有一种被人猴耍的感觉。
《黑色灯塔》最为重要的剧情肯定是根据真实案件改编的那6个值得人们深究而反思的极具反转意味的案件。
但其实即使不安排姐姐一定要妹妹在一段时间内成为自己,换一种设定剧情也完全可以非常平顺的走下去。
当然了姐姐有不得已的理由离开,让妹妹在一段时间成为自己这个设定非常的抓人,但是这么虎头蛇尾而仓促的结尾,你让在结尾之前看得入迷的观众看完后到底向不向周围的朋友推荐这部剧呢?
为了追剧,第一次冲了芒果TV会员😂剧情很紧凑,很刺激,虽然中间有几个小剧情有点离谱,但总体来看,还是挺不错的。
每集结尾的普法知识,特别赞。
有被吴倩的造型可爱到,甜甜的短发造型很美。
男二的演技挺好,剧中的人物形象满分,超喜欢。
弹幕上有很多观众都希望女主和男二在一起,我也是这样希望的。
其实男主和女二也非常棒。
希望多拍摄一些这种类型的正能量的电视剧!
公众号:爱深情解读(XMS-2018Y) 电视剧《黑色灯塔》自开播以来,热度不断,作为少有的律政题材,观看后,忍不住惊叹:太敢拍了!
这比鬼片还恐怖的现实生活剧,题材来源于真实生活,无论哪一个单元,都戳痛了人们的心。
电视剧共有6个单元,每个单元都是独立的案件,随着男女主人公的感情发展,案件也随着层层递进,为人们揭开事实真相。
第一个单元《迈入镜子的彼端》是一起关于高知女性被杀案,凶手王海竟然只是替罪羊,背后还有真正的策划人。
这个单元,讲述的不仅仅是原生家庭问题、婚姻问题、拐卖人口问题,还剖析了人性之恶。
被害人叶姝生前是一名出版社编辑,喜欢国外游,衣着打扮,举手投足,无不体现小资情调,她是货真价实的富养女。
可突然有一天,在公园摄像头下,她被王海杀害。
警方在她身上找到一张照片、一把折叠刀和一张身份证。
经过男主人公李旭尧检察官严格审讯,得知叶姝是王海的嫂子,生前生活在偏僻贫穷的热泉村。
于是李旭尧和法院实习生乔雅(其实是乔诺顶替了双胞胎姐姐)联手办案,一起到热泉村查明真相,得知王海的哥哥从小是个傻子。
父母为了传宗接代,企图通过拐卖妇女的方式,为傻儿子娶妻。
而在这时,恰巧叶姝与丈夫何学斌夫妻间闹出矛盾,婚姻关系紧张,何学斌有了外遇。
何学斌在一次外出采风中,遇到了曾经抛弃他的亲生父母。
很快,他的亲生父母得知他是个有名的小说家,非常有钱。
于是让小儿子王海隔三差五地就跑到何学斌家里来索要钱财,否则就污蔑他抛弃年迈的父母,让他名声扫地。
对于何学斌来说,真正惧怕的并不是王海的敲诈,而是自己的真实身份被公开。
他以写上流社会的纸醉金迷小说题材成生,名利双收,影响力颇大。
他也曾公开接受采访,说自己的祖父是英国华人,通过勤劳致富,而他一出生就属于社会上层。
所以,他拥有这样的富贵身份,相当自豪,当然,他向社会隐瞒了他的真实出身。
他不过是个地地道道的穷小子,13岁之前,饱受饥饿,每日都像活在噩梦里。
有一天,被他的亲生母亲抛弃在街头,成了一名孤儿。
后来遇到孤儿院的叔叔,将他带回福利院。
过了一年,一对英籍华人夫妻收养了他,也就成了他的养父母。
而他对外公布的,英籍华人夫妻并不是他的养父母,而是亲生父母,也就是说,他欺骗了大众和读者。
穷苦的出身,和被抛弃的伤痛,造成了他极度敏感多疑的个性。
原本在养父母家生活得不赖,但他却因为养父母在背地里悼念因出车祸而死的亲生儿子时,他觉得自己究竟是个外人,于是离开了养父母。
从此以幻想自己拥有上流社会生活为题材,写小说为生。
成名后,遇到了出版社工作的妻子叶姝,结婚的时候,他觉得老天并没有抛弃他,让他走上人生巅峰抱得美人归。
当王海不断来勒索钱财的时候,叶姝察觉到了他的身世之谜,再加上何学斌此时已经有了外遇。
对于他来说,一边要提防王海,另一边又要提防叶姝对他进行敲诈。
当他得知自己还有一个傻弟弟并且想要娶妻的时候,他竟然丧心病狂地对妻子起了歹念,和王海联手将叶姝拐到热泉村。
叶姝在热泉村受尽折磨,在好心人的帮助下逃了出来,并且对何学斌展开复仇行为。
叶姝给何学斌打电话,如果他亲自来赴约,那么,她将亲手杀了何学斌,作为他背叛婚姻的复仇办法;如果何学斌没有来赴约,那么,她就让自己被杀,以曲线救国的方式,揭开何学斌的罪恶。
这起案件,就是这么一个过程。
最脏,不过人心。
从某种角度讲,何学斌也是个可怜的人。
如果不是他的父母遗弃了他,让他产生恐惧和寄人篱下的想法,当好不容易得来的美好生活,又危机四伏,极有可能被破坏时,他又怎么会走到人性之恶的那一端?
原生家庭,是个原罪。
如果不是因为原生家庭问题,让何学斌百思不得其解,既然父母因为饥饿养不起而抛弃他,尚且情有可原,但令人寒心的是,父母遗弃的竟然是四肢健全,智力正常的他,却把从小就是个智障的二弟当成宝贝的一样留在身边。
是觉得何学斌智力正常,哪怕被抛弃也不会饿死,会过得很好吗?
还是觉得智障的儿子需要更多的保护?
到底是出于父母的爱,还是自私?
我想不明白?
身为父母,为何不能一碗水端平?
何学斌的心,一定是痛的!
更让人觉得人性复杂的是,何学斌得知自己有个傻弟弟想结婚的时候,他竟然同情他,这里的同情,我理解为强者对弱者的情感施舍,他用一种别人难以察觉的方式,在报复他的父母,仿佛在告诉他们:“你看,你们当初把我抛弃,我现在过得多好,而你的宝贝傻儿子,现在反而有求于我,你们感到愧疚吗?
你们当初是不是傻啊?
”
当他和叶姝的感情出了问题,自己外遇和丑恶原生家庭的事被妻子知道时,为免除后患,竟然将妻子拐到农村,给自己的傻弟弟当媳妇,简直一举两得。
至亲至疏夫妻。
恩爱的时候,夫妻是最亲近最信任的枕边人。
感情破裂的时候,夫妻成了最疏远最可怕的仇人。
金钱、名誉、地位都成了人性的照妖镜。
归结起来,其实何学斌的作案动机很简单,就是想利用妻子报复自己的父母。
可我们也要思考一下:父母纵使有错,为何要用这种极端的方式去处理家庭关系,伤害了无辜的枕边人?
为何不能理智一点?
自己得到的一切名与利,都因一念之差,瞬间成了泡影,更可悲的是,毁了别人也毁了自己。
-end-
最近追了两部国外的律政剧,一个是韩剧《秘密森林》,一个是英剧《皇家律师》,不用多说,这两部剧在律政剧中已经登峰造极了。
关注到《黑色灯塔》是因为杨玏,被他在《三十而已》里的演技折服,所以《黑色灯塔》对于我来说还是期待满满,毕竟题材和男主都是我的心头好。
之前看过微博有人对国产剧和美剧的调侃,还是很贴合现实,所以心里有点隐隐的担心,还好开播到现在看了10集,感情戏虽然有但是占的篇幅还是极少部分。
《黑色灯塔》是单元剧模式,差不多5集一个案件,总共30集,六大案件。
目前已播的两个案件立意都非常好,紧贴了当下的实时热点新闻。
比如案件一和今年发生的来女士失踪案还有好几起杀妻抛尸案相似,只不过被害人被自己老公拐卖到了偏僻的农村,但是最终还是没有逃离被杀害的命运。
这不禁让我们思考,如果没有司法工作人员的抽丝剥茧最终找到凶手,还有多少亲手杀害自己枕边人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比如案件二和被前阵子说自己“社会性死亡”的罗冠军几乎一样,女方诽谤男方性侵一时间全网都是罗冠军是强奸犯的照片,女性弱势的刻板印象加速了事件的发酵,几乎没有人质疑事情的真假,所有人都在唾弃罗,直到真相水落石出。
虽然这个剧是19年4月就杀青了,但是还是能紧贴上今年的实时热点新闻事件,说明选取的案例非常好。
除了选材立意外在剧情上环环相扣,反转又反转,情节跌宕起伏,节奏非常紧凑,而且庭审现场也非常的专业,对于没有接触过法庭的普通观众来说真的是一个科普的好电视剧,当然还有每集最后的普法小课堂,在全民普法宣传中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还有角色设定也非常好,细节敏感善于推理的实习书记员、法庭上公正威严私下怕老婆的法官、才思敏捷的逻辑大师男检察官、巧言善辩强势果敢的女检察官、爱钱如命、油嘴滑舌却施舍身上所有钱财给穷困人的律师……当然这部剧不足的地方也很明显。
有很多经不起推敲的小细节,比如毫无法学知识的乔雅能代替姐姐考试,并且成绩名列前茅;比如案件一被害人身上有身份证并且在警方失踪人口中却迟迟没有确认身份;比如案件二中男女双方各执一词都说对方主动约的自己,其实警方查下通话记录就能知道谁在说谎……还有全员配音的迷操作也是很不懂,这部剧的演员台词功力应该都不错,而且记得有次发布会杨玏说他有一场背了八页纸的台词,可惜了最后都是配音,太让人出戏了。
最后的普法小课堂看提词板的眼球动作太明显了,镜头来回切换也很影响观众的体验。
所以如果这部剧能在细节上再多打磨一下,就目前来说还是非常值得一看的国产律政剧。
最后送上可爱的杨法官的一段台词吧
致敬那些为我们努力创造公平和正义的司法人员,也愿国产律政剧越来越好,让更多的人知法、守法、懂法。
其实国家法律题材的电视电影相比其他影视作品还是偏少的,因为这种类型的影视作品是提现国家法律机制的权威是可以让广大民众通过影视作品了解到不为人知的另一面,虽然现实生活大家都知道法律是不可逾越的权威也有很多真实残忍的案列发生在我们身边,但我们很难看到法律内部的一些工作审判方式方法,通过电视我们也可以了解了解,也时刻提醒自己不管什么身份法律底线不可违法触碰。
1.简介书记员: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大多数审判员都是从书记员做起。
书记员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但有些地区也有聘任制和聘用制的书记员。
在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辅助性事项,如开庭的准备工作、保管证据、整理卷宗、处理文书工作、司法统计工作、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工作、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调查以及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等。
2.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的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自行侦查,也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3.录音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均可作为证据,但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有如下限制:一、录音尽量保存原有载体;二、录音不得侵犯他人隐私,且需证明取证过程合法;三、录音尽量不要单独作为法庭证据;四、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录音证据侦查机关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4.被害妄想症;被害妄想症属于精神疾病的一种,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庭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根据判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因不具有形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像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又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6.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因为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
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在审判确定前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犯罪嫌疑人是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
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
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刑事侦查终结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称为刑事被告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8.伪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在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中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它对于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都有严重的危害,对于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的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确的鉴定、记录、翻译以及由于对于案件真实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闻作证,从而提供了虚假证明,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
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犯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伪造证据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伪造证据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伪造证据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伪造证据罪。
根据刑法三百零七条相关规定,犯伪造证据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10.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以下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11.更换辩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12.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非法拘役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3.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以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主要方式有:一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二是以盈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本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4.检察官: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查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检察官必须忠诚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检察官有如下职责: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二、代表国家进行检诉;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五、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六、行政检察等。
15.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渎职罪的客观表现分为滥用职权型、玩忽职守型、徇私舞弊型三类渎职。
渎职罪的主要特点分为两点:一,渎职罪是惩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类犯罪,其他人员不能构成;二,此类犯罪在实践中都是具体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国家权力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国家权利的,违反自己职责的行为。
16.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7.法官助理:法官助理是指专职审判辅助工作的司法人员。
他们在法官的督导下工作,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准备和案件管理有关的工作。
法官助理一般都是从法院现有的工作人员中选拔,但也有部分面向社会招考,对于工作经验并没有具体要求,但一般情况下要求法律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去履行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依法调查收集核对相关证据,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等职责。
18.生产销售假药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生产 销售假药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生产 销售假药罪突出一个骗字,即以假药骗取钱财,因此与诈骗罪有相似之处,但两者相比较而言,有如下主要区别:一、侵犯的客体不同,生产 销售假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而诈骗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生产 销售假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 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则是行为人纯粹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产的行为。
三、定罪的标准不同,生产 销售假药罪以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构成生产 销售假药罪的标准,而诈骗罪则是以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为构成本罪,也就是诈骗罪的标准。
从理论上讲,二者容易区分,只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以假药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务的案件与生产 销售假药犯罪容易相混淆。
以假药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案件其目的是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纯粹是以假药作为骗取对方信任的手段,来骗取他人的财物,其假药并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以定诈骗罪为宜。
19.休庭:是法庭审理程序的暂停,以便庭审人员休息或进行合议,或出现其他情况时适用的一个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20.证人证言:简称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据的一种,一般以口头形式表达,由询问人员制作成笔录,必要时可以允许证人亲笔书写证言。
一般应当证人亲自看到或听到的情况,也可以是别人看到、听到而转告他知道的事实。
由于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证言可能真实、不完全真实或完全不真实,收集、运用时必须注意对其来源、形成过程以及内容结合案件的情况和其他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在法庭上经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 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经查证属实方能作为定案处理的根据。
故意做伪证或隐匿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 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做伪证或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1.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此,在我国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以满十四周岁而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对未成年的罪犯实施单独关押,关押于少管所。
在审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2.公诉案件:所谓公诉案件也称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交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
提起公诉是侦查和审判之间承前启后的一个重要的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或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认为需要提起公诉或作为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应当一律送交人民检察院内设的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决定。
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审查,不仅可以有效地实行侦查监督,而且只有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人民法院顺利审判打下了可靠的基础,既能准确、及时地打击和惩罚犯罪,又能防止把无罪的人和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交付审判。
所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工作是体现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实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刑事诉讼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运用国家专政机关的力量追诉犯罪、保护人民、顺利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正确处理案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的作用。
23.故意伤害: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
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且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为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4.诬告陷害罪: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做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二者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一、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二、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败坏他人名誉。
三、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
25.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6.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如下案件:一、法律法规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7.合议庭:根据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合议庭如此设置的目的是追求裁判事实基础客观化,抑制主观偏见以及权力制约,防止滥用。
28.教唆罪:教唆罪是指以劝说、利用、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
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
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教唆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教唆他人实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论处,而胁从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教唆罪的成立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教唆者须是故意教唆他人,使其产生犯罪意图或行为,且对于该后果是教唆者所能预见的。
二、须有教唆的行为,而教唆的方法如何法律并无加以限制,言语、文字、举动、明示或默示皆在此范围。
三、被教唆者须是特定的人,如发表文字或演说煽动、蛊惑非特定的人则不构成此罪。
四、被教唆者须有责任能力。
29.拘留: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三中。
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十五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者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若审理后被无罪释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
司法拘留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碍诉讼活动的人由人民法院直接做出的拘留决定,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者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30.上诉:上述指的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做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审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
对刑事二审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应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理由和范围的限制,对刑事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人员不服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准确、无误,准确及时打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女主最大败笔
别说,最近和室友一起追的《黑色灯塔》很上头。结局安排的挺合理的,弱化主线,就是为了更好的突出社会单元案件,把赤裸裸的现实展现在大家面前,很好看
开始不错,后面有点烂尾……
只看了第一集,就觉得不可理喻,一个学法律的可以这么法盲吗?
男女主其实不需要用配音,原音就很好,男主男二演技可以,开头有几个案子选的很有意义,但是有些细节经不起推敲,结局也很草率。还有这剧男主女主戏份太少了人设也很平淡,反而男二女二戏份多人设也有意思,就很奇怪,男女主这是主了个寂寞。
不错
看到烂尾就不想看了_(:з」∠)_按第一个案件打分咯还是看完了 确实是烂尾了 其实可以把姐姐那部分也拍成一个单元 就是一般来说法院工作者都不会去查案 这是一个基本错误 单元剧还行 就当一般的悬疑推理剧可以给4星 但设定在法院 很多不合规的情形出现 所以3星
一人血书跪求原班人马出《黑色灯塔》第二季啊,这种剧情毫不拖泥带水,一心一意查案探秘的良心剧实在太难得了,有主线穿插连通副线案件剧情,一张一弛,松弛有度,即突出了亮点也合理的弱化了赘余的部分。感觉编剧是有大手笔,要在第二季搞场大的吧~
推荐看这部剧!庭审部分完全能get到“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神圣感
看到第二个故事,弃,果然是男导演。1女性在强奸中是绝对的弱势,2只要违背妇女意愿在婚内也算强奸,3影片中竟然强调女性利用其弱势的固有印象实则得到了更多的社会资源,4结局更是呼吁男性拧成一股绳理解强奸犯。从头偷换概念,吐了
不深究,还可以。一深究,分分钟切出
从第三个案件开始看不懂了 你一个小小的书记员咋啥事都冲在前面啊?而且每集片尾的普法小知识 出发点是好的 但是有点生硬哈哈 眼珠子转了N次提词器
个人很喜欢单元剧形式的悬疑剧,也很喜欢律政这类题材,但感觉近几年有点少了,所以还是很惊喜的,该剧专业度比较高,虽然有些情节个人感觉好像有点bug,但是整体质量不错,每集结尾的律法小知识科普也好评
情节紧凑,难得的刑侦剧
吴倩演技太差了
案件很精彩。男二台词演技不错。…杨玏不出错也不出彩,女主脖子前探的毛病一直没好!!!!女二假脸看得我无比痛苦!程序错误好像有点明显…男主人设一塌糊涂:…反而男二不仅优秀 还和女主很配的样子
估计描写的是平行世界的fayuan吧。
看了两个案子很失望,证据链完全不足,就提告。警察在这部剧里真是等同于废物了,连工具人都算不上。全部角色都要给女主让道,没有她破不了的案件,没有她挖不倒的真相!!!毕竟她拿着外挂的剧本,甚至衬托得检察官们都很不行。。。真的大可不必,可见编剧的功力真心差。结尾的科普小课堂,镜头每次切换到侧脸就特别让我难受,不能对着镜头好好说话吗?非要通过切换镜头来掩饰科普时的照念不用心吗?
想安利给所有人,进入案件后剧情特别勾人,很多真实存在的社会问题,抽丝剥茧,直面很多社会人性,比如校园霸凌,贩卖人口,空巢老人,一方商贾,每一个坏人都有他形成的背景原因,好人也曾做过坏事,或者被动做一些不能见光的事,全剧大概只有男主是完全伟光正的人物吧。不过没关系,反正看的是剧情,又不是谈恋爱。逻辑有一些小漏洞,但瑕不掩瑜。
法院庭审题材的国产剧比较少,不过本剧庭审的占比不太高,是针对庭审介入了太多的补充侦查的破案环节,感觉有点带跑偏了。个人不喜欢魏宇泰这个角色